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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校产的采购、领用、保管、报废行为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教学辅助活动。为了规范和加强校产管理,维护校产的安全完整,科学合理地减少校产的消耗,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和寿命,建立校产管理的规范秩序和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按照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理配合、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校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校产管理的根本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校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把握校产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定期对校产进行清查盘点,促进各类校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三、校产涵盖的范围
校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1.固定资产
凡一般设备单价在伍佰元以上,专业设备在捌佰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都属于固定资产。单价不满伍佰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财产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如土地,建筑物,图书,电脑,办公家具,车辆,音像设备、课桌椅等。
2.材料
由于使用而消失或变更其原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如药品、电脑耗材、维修用的钢材、水泥、木材等。
3. 低值易耗品
凡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容器、小工具、一般办公用具和文娱体育用品等均属于低值易耗品。如笔墨纸张、玻璃试管、篮球、排球以及普通清洁卫生工具等。
第二章 校产分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校产管理实行“使用与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建帐,分级管理”的原则,一切校产都必须纳入学校校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校产分级管理网络,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分工协作。
一、校产管理机构
1.校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校长
副组长:总务主任
组员:教务主任、学生处主任、专业部主任、财产总保管员、会计主管
2.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鉴定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校长
组员:总务主任、财产总保管员、校纪检委员、专业人员
3.班级、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总务主任
副组长:学生处主任
组员:校财产保管员、专业部主任、学生会生活部长、班级财产保管员
二、校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常规
1.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召开全校部门校产保管员会议,布置学期校产管理工作;每学年对部门财产保管员进行评比,评出一、二、三等奖,同时给予奖励,并作为年终先进组室评比内容之一。
2.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鉴定领导小组对学校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议。
3.班级、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召开班级财产保管员会议,登记各班财产;期中和期末进行班级财产大检查,对财产保管有问题的班级,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做好相应记录;不定期的公布班级财产抽查情况;每学期结束进行评比,评出一、二、三等奖,其评比结果将作为先进班级评比内容之一。
三、校产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分管校长的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主持制定校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有关校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2.建立学校校产管理机构,形成校产管理网络,对各级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校产管理的指挥权和监督权,是全校的财产管理总负责。
3.负责对学校校产的购入、调出、报损、报废的审查、审批。
4.组织和督促校产的使用、分配、维护、清查工作,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完好率。
5.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检查各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总结先进,形成经验,努力实现校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总务主任的职责
1.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和完善校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校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协助分管校长检查、督促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3.负责全校校产的采购、分配、调拨、报损、报废等工作。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审核;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剂,自制固定资产价值的审核。
5.及时做好校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
(三)会计工作职责
1.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协助总务主任和校产管理员做好校产的入库审核、报废的复核及清查盘点工作。
2.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和总账分类账,定期与校产总保管员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校产的请购、审批、报销制度。
4.具体负责学校财产的资金账目,财务凭证、账簿、表册等会计档案。
(四)校产总保管员职责
1.负责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编号、记账、清查、报损和管理工作。
2.严格验收制度,凡新购、调入、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验收。审核发票与实物是否相符(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并开具入库清单,以便登记,造册、编号、清查。
3.经常深入各部门调查,了解校产保养管理、使用、维护情况。掌握全校校产管理动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管理信息。
4.负责指导、检查、帮助各部门保管员做好校产的管理工作,建好各类财产分账。
5.定期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固定资产每季度与会计、部门保管员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6.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相应工作。
7.做好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入库、领用和发放工作。
8.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爱护公共财物教育,组织班级财产的定期检查;发现财物损坏、遗失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专业部主任职责
负责指导、检查本专业部财产管理工作,可以对专业部内部财产进行调整,负责本专业部的采购、报废的部门审批工作,协助总务处做好校产的维修工作。
(六)专业部保管员职责
负责本专业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在校总保管员的指导下,建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易耗品三本明细账;设备、物品安放要分门别类,做到整洁、规范;办理好请购、验收、领用、借用、报废等手续。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账账、账表相符;协助总务主任组织人力、物力对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并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调拨工作,提出添置物品意见;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一些精密食品设备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保管、使用,并做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请总保管监交;易耗品须记入流水账。
(七)其他人员职责
各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其在办公、教学中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1.校办公室主任职责:具体负责学校各类档案,陈列品,文物,文史资料,以及所使用的办公家具与用品和其他财产的管理。
2.教务处主任职责:负责所使用与管理范围之内的办公家具、用品,各类档案和其他财产的管理。对文印室、教务室、网络中心、体育保管室的财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3.学生处主任职责:负责对学生进行爱护公共财物教育,组织班级财产的定期检查,负责***及所使用与管理范围之内的办公家具,、电脑等。对医务室财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管理。
4.保卫处主任职责:负责校园财产安全的巡视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的门卫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财产免受损坏或丢失。负责学校各类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和配电设备,以及水、电、气、暖线路等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学生公寓中的家具、设备及所使用与管理范围之内的办公用品和其他财产的管理。
5.文印室管理员职责:具体负责教学文印范围之内的办公家具与用品,文印设备,印刷纸张和其他财产的管理。负责文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6.图书馆管理员职责:具体负责学校图书馆内图书、报刊、杂志,家具,以及所使用与管理范围之内的办公用品和其他财产的管理。
7.多媒体中心主任职责:具体负责学校网络中心微机室,网络线路,网络设备,办公电脑,班级的电化教学设备,多媒体教室,闭路电视,音像制品,学校监控设备的维护,协助总务处做好电话的维修工作,以及所使用与管理范围之内的办公用品和其他财产的管理。
8.体育器材室管理员职责:负责学校各类体育器材领用,体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所使用的办公用品和其他财产的管理(除专职保管员之外,体育教研组应有老师负责兼管并共同负责)。
9.校医务室负责人职责:具体负责学校医疗器械,各类药品的采购、登记、发放工作,及所使用与管理的办公用品和其他财产的管理。
10.总务室管理员职责:负责校广播设备、报告厅设备、教学楼二楼阶梯教室设备、打铃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修工作。负责全校水电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全校办公文印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11.食堂负责人职责:具体负责食堂等的炊具、家具、设备及所使用与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堂用品和其他财产的管理。
12.各办公室财产负责人职责:负责所使用与管理范围之内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的管理。
13.全体教职工职责:负责本人所使用的学校的各种办公、生活财产的管理。
14.各班班主任职责:负责所在班级的所有财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班级财产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每学年做好班级财产移交工作,并定期与校产保管员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负责对学生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发现班级财产非正常损坏与遗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维修,并负责做好财产的理赔工作。
15.班级财产保管员职责:具体负责本班所保管的财产管理工作,落实保管责任制。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财产的保管维护工作。如有损坏和遗失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做好添补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 学校财产的购买登记与使用管理
一、学校基建和大型维修,大宗物品添置必须先经过校长同意,由主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并交学校行政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基建维修和大宗物品添置,必须通过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并以政府采购形式来完成。
二、各处室、专业部添置物品(财产):每年6月由各处室主任、专业部主任向分管副校长递交添置物品(财产)预算计划,分管副校长根据学校资金情况,以及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进行采购,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最终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三、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经上级部门批准,下达采购计划后,由总务处统一组织采购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提出采购物品的具体技术参数,以协助总务部门进行物品的采购。
四、年度中间如有急需物品(财产)需要购买,需填写《物品请购单》,经处室主任、专业部主任或分管校长签字认可后,由行政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一般物品由采购员采购,专业物品由采购员会同专业人员共同进行采购。严禁未报批先购物现象发生。
五、添置的学校财产必须经学校保管员验收签字、登记入册后,方可分配使用,禁止购物后未验收入册就擅自领用。专业设备还应由专业部保管员及专业人员共同验收。经分配的财产,应由总保管员做好财产变更的各项手续。
六、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等,也应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账,然后方可使用。
七、各处室主任或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个人领用物品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按要求在《领物登记本》上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
八、教职工办公、生活用品由总务处根据实际需要制订购买计划,每学期开学前一次性采购发放。
九、教学需用的粉笔、纸张、笔、墨、颜料等用品用具,实行定额领用制度,类型相同的部门和个人还要进行比较,目的在于节约开支,减少浪费。
十、因为办公、教学和生活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的,经行政副校长同意后,由总务主任统一调配,并由总保管员办理使用变更手续。对于专业部内部的一般物品的调配,由专业部主任统一调整,并由专业部保管员办理专业部内部使用变更手续。
十一、学校教职工需要调动、调离的,必须办理物品(财产)上交手续。各处室主任、部门负责人在《教职工离校》表格上签字认可后,学校办公室才能够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四章 学校财产的检查
一、各处室使用的学校财产,每学年由总务处协同各处室相关人员负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教师个人使用的学校财产,总务处和教务处相关人员要每学年检查一次,发现损坏或丢失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上报。
三、班级使用的学校财产管理。在学期初由总务处、专业部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中途发现损坏应及时登记,由班主任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学期末,两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清点。
四、总务处除有权依据以上规定进行校产检查外,同时有权对各处室及部门的财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财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或理赔。
五、学校会计员和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定期对学校财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六、每年年初学校将对上一年度采购项目进行核查,确保采购物品各项手续齐全。每年5月将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同时清理需报废的物资。
第五章 学校财产的赔偿
一、学校财产的损坏或丢失,由主管副校长或总务处主任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人逐级查办,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财产赔偿的四项原则(即“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并追究财产损坏或丢失者的责任。
二、班级财产的损坏或丢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负责索赔。
三、各处室财产的损坏或丢失,由各处室主任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负责索赔。
四、专用教室(包括体、音、美教室,计算机机房,实训室,阶梯教室,报告厅等)内的财产损坏或丢失,由专用教室负责人书面向总务处或专业部报告,追究财产损坏或丢失人的赔偿责任。
五、学校公共设施、仪器设备被损坏或丢失的,由学校值班领导、保卫处及相关负责人调查落实情况,分清责任大小,追究财产损坏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并负责索赔。
六、学校财产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由总务处核实损坏程度或根据丢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经修理仍可使用的学校财产,考虑到修理后存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赔偿。负责人要积极督促责任人向学校财务室缴纳赔偿费用。
第六章 学校财产的监督与报废
一、学校各级财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主管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校教职工都有权对学校财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各级财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三、学校财产报废与否,应有主要技术人员和总务处相关人员共同负责鉴定,确须报废的,由总务处书面报告行政副校长,经行政副校长批准后,填写《学校财产报废单》,调整学校财产账目。固定资产的报废还须经校长批准或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要报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或政府其他部门审批。
四、需要向外援助的物品(财产),必须讲明理由、原因,然后经学校行政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将被援助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回函等存入总务处档案备查。
第七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
2010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