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9日经第十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3年12月27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11月21日经杭州市教育局核准,自2014年11月2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沙龙国际sa36亚洲第一品牌创办于1956年。1984年,为适应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由普通高中调整为综合性职业高中,成为杭州市教育局直属的唯一一所培养旅游行业专业人才的中等职业学校,并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浙江省新一轮首批一级重点职业学校、浙江省职业教育先进学校、浙江省职教30强学校、浙江省首批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学校已形成了适应杭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旅游服务与管理、酒店服务与管理、园林技术、金融事务及商务助理五大专业群。2009年4月以沙龙国际sa36亚洲第一品牌为龙头的“杭州旅游职校教育集团”成立,学校在全国、全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社会美誉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沙龙国际sa36亚洲第一品牌,简称:旅游职校,英文表述为“Hangzhou Tourism Vocational School”。官方网址为http://www.hzlyzx.com ,注册域名为hzlyzx.com 和hzlyzx.cn,微博名称为: “沙龙国际sa36亚洲第一品牌”。学校有滨江、葵巷二个校区;滨江校区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209号,邮政编码为12384,英文地址为No. 209, Binxing Road, Binjia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P.R.China;葵巷校区地址为杭州市大河下103号,邮政编码为12381。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主要面向杭州招生,招生对象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学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6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30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努力提升办学品质。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遵循教育规律,开放办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与能力,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培养合格公民,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为高等院校培养合格新生。
第六条 发展愿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提升教育品质,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生快乐学习、教师幸福工作、校园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国际化的一流中职学校。
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全面育人、质量立校、创建特色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文化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创新办学机制和体制,努力建设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全面提高学校整体发展水平。
办学追求:以“职教无疆,服务当先”的职教情怀,为加快发展现代职教,实现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强国之梦助力;以学生能“个个成才、人人尽展其才”为目标,使学生具有报效国家、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具有创造美好幸福生活的意识和能力。
办学目标:建构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集“教、科、产、工”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区域性、示范性及较强;辐射力的中等职业学校,形成“开放而紧密”的办学架构、“优质而有特色”的办学风格,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人民群众满意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具有从业能力,具备发展素质的合格人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具有现代文明素养的公民。培养德行良好,职业技能、职业能力、文化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适应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的企业员工。
教师发展目标: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第八条 学校由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推进学校阳光文化建设,倡导“开放、柔和、人文、均衡、成长”的文化内涵,使校园精致美丽、和谐大气。
建设“求知、学技、发展、创业”的学风,“爱生、敬业、合作、进取”的教风,“忠诚、大气、开拓、担当”的干部作风,形成合作、进取、开拓、担当的价值观,不断完善办学机制,努力实现开放办学;不断完善集团办学机制,发挥集团办学优势;加强国际交流,拓宽学校办学的视野和思路。
整合优化教育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部管理体制。
承担社会责任,承办新疆内地中职班,为推动新疆职业教育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标:(见下图),LY取“旅游”拼音首字母,作为旅游职校的标识。
校刊名称为《知行》,主要刊登本校教师教科研文章和介绍教育信息。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保证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开发校本课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负责中层干部及教职工的考核、聘用、奖惩工作;负责教职工的职称考核评定工作;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新疆班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依靠校党总支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校党总支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负责党务工作,保障、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民主党派组织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学校荣辱与共,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切实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教科室和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副校长分线负责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模式。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校党总支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收集和整理学校发展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抓好校园法制建设,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以“三防”建设为抓手,依靠信息化技术手段,使校园安全管理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及时修改完善各类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安全风险的能力。
加强消防、交通、食品安全及学生的教育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部、教研组、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专业部全面负责本专业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发展目标要求,负责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教师发展规划,学生发展规划,并做好实施工作,组织参加全校性教育、教学活动、招生就业、实习管理、住校生管理、合作交流、教学设备设施和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培训及各项考核考评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部本学科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专业部主任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校德育领导小组。明确德育工作职责和任务,健全德育工作机制、创新德育工作模式、丰富德育课程体系、提升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网络、加强德育工作评价,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科学的、规范的、开放的、长效的德育工作体系。
学校实行校级、专业部二级德育管理机制,落实“三全”的德育管理模式,即全方位的德育平台、全过程的德育管理、全渗透的德育文化。
第二十四条 以班集体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阳光校园文化建设。
(1)实施德育学分制。
(2)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文明共建、文体活动,加强班集体建设。
(3)加强专业部德育管理职能,完善专业部对班级考核制度,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和社会实践等主题教育活动增强班集体凝聚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团委领导,学生会社团部管理下开展活动。
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社团配备专业性指导教师,为社团活动开展提供场地保障和经费保障。
以每年的“杭州市中学生社团文化节”和学校校园文化艺术节为契机,展现学生社团的风采,扩大社团的影响、增强社团的声势。建立社团评价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加强课程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项目课程。所有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促进课程内容综合化、模块化,专题化。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特色。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职业性、应用性和实践性。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实习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完成实习计划,保障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实行以学分制管理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本校学生的特点制定实施教学计划。
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考核评价制度。
学校严格依据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使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统一使用的教材,教材、学习资料统一管理,统一征订,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循教书育人、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会于教学全过程。
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上课,严格按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教学活动,积极倡导教师为主导,学生自主活动、主动探索为基础的新型课堂教学活动,推进教学活动由教向学的转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按照本学科学业评价方案实施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确保每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办法》,实施《全民健身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体育基础设施设备,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学校设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等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将心理健康课纳入学校德育课程体系。加强个案研究,建立心理障碍学生跟踪辅导档案,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做好新生的心理健康档案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在班主任队伍中,广泛推进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工作,加强对特殊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秉承在德育过程中张扬学生个性,挖掘学生潜能,展示学生特长的宗旨,积极创新德育模式,结合体育、艺术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在活动中陶冶学生乐观开朗的情操,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覆盖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行政后勤管理,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加强全员信息化技术培训,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提升教师信息化素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建立教师教科研管理、评价、激励制度,倡导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科研。教师树立科研意识、注重科研功能、推广科研成果,树立科研为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服务的意识。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承担参与学生自治活动而当选的相应职务的责任;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遵守转学、休学、复学等办理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对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学分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准予毕业,发给学历证书。未能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学生发给结业证明,两年内补齐学分的换领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对情节严重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特殊学生可送特殊学校学习。
第四十条 学校为全校师生创造卫生、营养、舒适的就餐环境,按照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食堂标准,实行“五常法”管理办法,建全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的膳食。,
滨江校区为偏远地区和路途较远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宿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并制订严格的资助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行使各种公民权利,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生干部一般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促进教学相长。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并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六)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促进其健康成长。
(七)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职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聘用(劳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于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学校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校产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师生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经费开支合理、规范,并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物应当纳入学校财、物统一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企业、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四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各专业部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重点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设想,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使其成为家校合作共赢的有效平台。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配合社区开放校内公益性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公安机关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借助杭州旅游职校教育集团平台,通过中等职校、高等院校、知名企业、行业协会及培训机构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集团内旅游、园林行业协会以及以我校为龙头的杭州市旅游、酒店、园林三个专业指导委员会,深层次地开展校企合作。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引进境外优秀教材,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杭州市教育局核定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